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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 **章 总则 **条为加强长沙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实效,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湘科发〔2018〕172号)和《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科发〔2019〕64号)、《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科发〔2019〕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诚信行为是指市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研守信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守信行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履职尽责好的行为,并将长期严守信用的纳入守信“红名单”。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反有关规定等行为,并将其严重失信的纳入失信“灰名单”或“黑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市科技项目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以及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自然人。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牵头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监管体制,负责市科技项目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信息记录、失信调查和结果应用。 第六条 参与市科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科技服务机构是科研诚信建设**责任主体,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记录、责任追究等制度,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配合市科技局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守信记录与激励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遵守诚信承诺、恪守科学道德和伦理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履行科研诚信与管理职责,规范项目管理,如期完成科技项目任务内容的,列入守信记录。3年内,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验收评审结果为90分及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守信“红名单”。 项目推荐单位、科技服务机构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严格履行委托职责、规范项目管理与服务的,列入守信记录。落实政策规定及时到位,管理服务职业水平高,推荐及服务的项目没有“灰名单”和“黑名单”的企业,科技服务满意率达到90%及以上的,列入守信“红名单”。 上述科技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如发生失信行为的,自动移出守信记录和“红名单”。 第八条 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将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申报科技项目、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服务事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 (二)向“信用长沙”、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推送守信信息。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记录 第九条 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履职不力、管理不当、监管不严等违反市科技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行为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行为。 第十条 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项目名称及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应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未制定本单位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 2.未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未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重大变更事项等。 3.前资助科技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4.其他未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项目资格。 2.违反科研资金管理,截留、私分、套取、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谋取私利的行为。 3.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研究结论等,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科研伦理。 4.不配合绩效检查、审计、评估、验收等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申请验收或结题的前资助科技项目。 6.包庇、纵容所属科研人员严重失信行为,对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不力的。 7.其他违反《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应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内部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报告。 2.出具的咨询、评审、评估报告出现失误造成与事实不符合的。 3.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评审、评估、验收等过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 1.出具的咨询、评审、评估报告严重失实。 2.擅自向外界泄露评审内容、评审专家评价或意见、项目信息、评审结果等保密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3.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私利且造成恶劣影响。 4.经司法(执法)机关认定,采取严重造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5.对其他违反《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应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与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2.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遵守现场规则擅自离席或与项目单位接触。 3.履职过程中,与答辩单位讨论与项目无关的内容,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二)严重失信 1.与参评项目单位或与评审结果存在利害关系,而未申请回避,且为项目申报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2.索取或收受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3.对其他违反《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推荐单位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应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未按照要求推荐上报科技项目。 2.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在长沙市科技综合管理系统审核提交验收资料。 3.其他未按《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职责,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严重失信 1.故意刁难、设卡等阻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的情形。 2.与项目单位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违反规定推荐科技项目。 3.不按规定考察审核项目和资料,导致推荐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4.对市科技局委托验收的项目,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无正当理由造成逾期6个月未参与项目验收(结题)比例大于30%的。 6.其他违反《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失信行为调查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涉嫌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责任主体,应当积极主动、公正公平组织开展调查,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需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失信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七条 失信行为调查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写明失信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失信行为的调查,可采用简易程序(不成立调查组进行核查,直接纳入失信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调查报告或简易调查程序意见,适用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中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由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提请局党组会议审定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失信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不上缴财政资金的,要从重处理;对非主观故意行为导致失信,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努力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处理。 第五章 失信行为惩戒 第二十条 根据失信行为发生原因、情形严重程度,市科技局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1-2年内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科技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 (二)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和自然人的,给予3-5年内限制申报科技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或终止项目并追回财政专项经费;按程序认定并纳入市级科研失信管理“灰名单”。 (三)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为推荐单位、服务机构的,采取诚信提醒约谈、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或视情节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四)对违反《长沙市科研领域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实施细则》(长信办发〔2019〕20号)相关条款的严重失信行为,5-10年直至终身取消其承担科技项目、科技奖励,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通报其主管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并纳入全市失信管理“黑名单”。 (五)对涉嫌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核实、认定或被通报的严重失信行为自然人,其所在单位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市科技局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自失信行为被记录时间起,一般失信行为满6个月,严重失信行为满1年,失信责任主体可向市科技局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对相应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管理或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失信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经核实问题整改到位,且无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可按程序一般失信提前1年,严重失信提前2年将申请信用修复责任主体移出记录名单。失信行为惩戒限制期满的,自动移出失信记录名单。移出失信名单的失信责任主体,3年内继续保留其记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
附件: |
《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长科发〔2020〕31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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